【轉知】「110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」決賽之防護措施處理原則。

說   明:
 一、依教育部111年1月26日臺教師(一)字第1112600075號函發布之「110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護措施處理原則」暨本局111年1月28日中市教終字第1110008373號函(諒達)辦理。
 二、「110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」如在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」期間,且比賽場館(或學校)未停課或關閉狀況下,將於111年3月1日起如期舉行。
 三、因應近期疫情發展變化,為保障參賽學生身體健康,維護各項競賽辦理品質,本比賽採強化防疫措施辦理,有關參賽人員規範、環境防疫規劃及因疫情無法參賽學生之補救措施,請依「110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因
   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護措施處理原則」辦理(如附件)。
 四、參賽人員注意事項:
  (一)競賽辦理期間與會人員彼此保持社交距離,並全程佩戴口罩;吹奏類學生得於演出時暫免佩戴口罩,演出結束後仍應依規定佩戴口罩。
  (二)參賽學生倘有以下狀況之一者,一律禁止參加競賽:
   1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確診者、有「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」之「居家隔離」、「居家檢疫」、「加強自主健康管理」及「自主健康管理」者。
   2、團體組學生為確診個案或經衛生單位匡列為「居家隔離」、「居家檢疫」、「加強自主健康管理」及「自主健康管理」之一者,該團全團不得參賽。
   3、比賽當日有發燒症狀(發燒額溫≧37.5°C,得於15分鐘內再以耳溫方式完成2次複檢進行確認),如複檢仍有發燒情形者(耳溫≧38°C)。
   4、有確診案例停課學校之學生。
   5、參賽學校:所屬縣市提升疫情警戒至第3級者,該校學生不得參加。
  (三)檢附相關證明始得參賽情形:
   1、不可佩戴口罩之音樂比賽吹奏類學生應具有下列健康證明之一(未出具者禁止參賽):
    (1)完整接種疫苗2劑且滿14日。
    (2)賽前48小時內篩檢(含家用快篩)陰性證明。
    (3)賽前48小時內PCR核酸檢測陰性證明。
   2、無確診案例預防性停課班級之學生,需檢附賽前24小時內篩檢(含家用快篩)或PCR檢驗陰性證明(未出具者禁止參賽)。
 五、競賽辦理期間注意事項:
  (一)以防疫為優先,行進管樂類賽程調整為每隊彩排後隨即比賽。
  (二)因疫情導致音樂比賽團體組人數不足時,仍得以原參賽組別進行比賽,惟室內樂類組因樂曲編制考量,為維持本賽事之專業度,故排除適用不受組隊人數下限之規範。
  (三)不開放休息區練習,且各團隊僅限於規劃之區域方可進行熱嘴、調音、發聲,其他區域一律不得熱嘴、調音及發聲。
  (四)吹奏類樂器參賽學生應使用個人專屬樂器,禁止使用共同樂器(吹嘴等);禁止於競賽舞臺上清理樂器,僅開放吹奏類於休息區(戶外)進行樂器清理,並規劃於各隊伍進入室內會場後立即由專人進行該隊休息區(戶外)清消。
  (五)因無法於各隊伍結束後針對競賽舞臺及共用樂器立即清消,故安排專責人員於學生上、下舞臺前以酒精進行手部消毒。
  (六)各競賽禁止共用化妝品,會場室內及戶外皆不開放化(補)妝。
 六、因疫情無法參賽學生之補救措施:
  (一)個人組:將於賽程辦理完竣後,另行辦理1次補賽。
  (二)團體組:頒發教育部「110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」決賽參賽資格證明書(視同競賽成績優等獎狀)。
  (三)倘因疫情導致競賽前1日該競賽類組超過1/2團隊無法參賽之情形,本部將另行公告因應措施。
 七、因應疫情發展情況,教育部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疫情等級及防疫措施,滾動調整各項防疫措施及規定,最新訊息公布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官方網站https://web.arte.gov.tw/music/。